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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质量督导处/大数据和网络中心主管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网络中心及有关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质量督导处/大数据和网络中心对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处理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事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质量督导处/大数据和网络中心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检查,有权对校园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应听从指挥,积极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信息网络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使用信息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条 机要部门、高技术研究等领域以及重要部门的要害信息系统的联网,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必须在质量督导处/大数据和网络中心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联网。凡在校内开设的机房,必须并入校园网,不得接入其他网络服务商。
第十条 已联网的部门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需更改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配置信息,如IP地址、联网接口等,必须在质量督导处/大数据和网络中心或所属网络管理员处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断网整顿,必要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质量督导处/大数据和网络中心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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